西南局出台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航空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高高原机场运行安全,指导辖区运输航空公司航空卫生管理工作,西南管理局局务会于近期审议并通过了《西南地区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航空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高原机场运行安全监管一直是西南局行业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针对辖区高高原机场多,运行风险高、保障难度大等特点,西南局航卫处于1987年就在行业内率先出台了《高原机场飞行机组放飞医学标准(暂行)》,多年来对保障辖区高(高)原机场运行起到了指导作用,并被民航局飞标司采纳成为全国标准。近年来西南局航卫处通过研发和应用“飞行人员和管制员健康监管系统”,进一步强化了高高原机场运行的航卫管理,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数据和经验。

该《办法》以《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和《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等规章为基础,以辖区运输航空公司运行高高原航线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参考FAA的相关资料,收集征求航安、适航、飞标、运输、法规等业务处室及体检鉴定机构、运输航空公司意见,从医学标准、用氧要求、医学培训、疲劳管理、健康管理等五方面对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卫生管理工作做了全面具体的要求

    《办法》出台后,西南局结合安全大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督促运输航空公司完善和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落实《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有效提升高高原机场运行航卫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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